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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榕农(动防)罚〔2026〕1号)
时间:2026-07-2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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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榕农(动防)罚〔2026〕1号 福州市鼓楼区乌托邦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福州市鼓楼区乌托邦宠物店 92350102MAC6EY7WXU 林捷阳 2026年4月15日,我局接到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函后,于4月17日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鼓楼区北二环西路89号福州市鼓楼区乌托邦宠物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入口左侧房间贴着“医疗小站”标识,房内有手术操作台,一次性注射针,少量兽药及收费明细小票(显示疫苗、驱虫收费),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请示领导予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在场的实际负责人林东(有视力障碍由其妻子吴玉华陪同)进行询问笔录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林东在笔录中承认安排妻子吴玉华给客人宠物注射疫苗,做体外驱虫并收费,两人对两张收费明细小票(显示注射疫苗收款200元、外驱虫收款45元)进行了确认,共收款245元。4月20日,投诉人刘德诚配合调查到我局进行询问笔录,指认在福州市鼓楼区乌托邦宠物店务工期间看见店内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客人宠物注射疫苗,做体外驱虫并打小票收费。我局于4月23日对此进行立案处理。5月8日及5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乌托邦宠物店实际负责人林东(有视力障碍由其妻子吴玉华陪同)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交福州市鼓楼区乌托邦宠物店营业执照,林东、吴玉华、林捷阳三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接受处理的全权委托书,并在相关调查现场取得的证据打印材料上签名盖章确认。6月12日,就投诉人刘德诚提供信息进行核实调查对实际负责人林东(有视力障碍由其妻子吴玉华陪同)进行再次询问笔录,因店里同时收养流浪宠物未做记录,小票没有集中保管。店里主营宠物洗浴,只开展少量给客人宠物注射疫苗,做体外驱虫并收费。现该案已调查完结。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违法种类序号85规定:“初次违法,能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属违法程度轻微,按处罚裁量标准幅度为:“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并处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5.00元。2.处30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3245.00元。 处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5.00元。2.处30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3245.00元。 行政处罚机关:草莓视频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7月13日。  
 
来源:福州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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